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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县:创新举措治顽症,部门联责治理居民陋习

  人民群众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受益主体,也是参与主体,为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,达县县委、县政府坚持一手抓专项治理、一手抓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建设,不断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文明、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,着力解决部分城乡居民文明、卫生意识较差的问题。近日,出台了《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进一步明确了居民行为规范工程的考评标准,责任单位和治理措施。

  一、考评标准:

    不乱吐乱扔,不乱穿乱行,不乱停乱放,不乱贴乱画,不乱摆乱堆,不乱搭乱建,不骂架斗殴,不损坏公共设施,不乘坐违规入城的二、三轮摩托车。遵守公民道德,语言文明,谦和礼让,勤俭节约,诚实守信。

  二、责任单位:

    各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。实施单位:县文明办、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、县环卫所、县教育局、县公安局。

  三、治理措施:

    一是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行为规范进行教育和管理。检查(暗访)发现违背上述规定1人次,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;同一当事人违背上述规定2次,当事人调离城区,单位主要负责人电视公开道歉。

  二是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教职工、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教育和管理。1周内,检查(暗访)发现同一学校、同一班级学生2人次违背上述规定的,班主任向学校作书面检查;1周内(暗访)发现同一学校学生5人次违背上述规定的,学校校长向县教育局作书面检查;1周内,检查(暗访)发现20人次的,县教育局分管领导作书面检查;发现30人次的,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,对学校校长作出停职等组织处理;发现50人次的,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电视公开道歉。


  三是南外镇、河市镇建立楼院、居民小组行为规范管理制度。社区居民违反上述规定的,除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外,另,1月内,当事人违反1次,由社区进行批评教育;违反2次,电视公开曝光;违反3次,由南外镇、河市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1周内,同一楼院发生违反上述规定1-2起,又未发现违规者的,相关职能部门的经济处罚由楼长承担;发生3起,又未发现违规者的,相关职能部门的经济处罚由居民小组长承担;发生5起,又未发现违规者的,相关职能部门的经济处罚由社区书记、主任承担。1周内,同一社区有3人违反上述规定的,该社区书记、主任向镇党委、政府作书面检查;5人违反的,县治理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;1周内,全镇有20人违反上述规定的,镇党委、政府主要负责人电视公开道歉。

  四是县公安局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行为进行严肃处罚,并在规定时间侦破结案 。对破坏同一类公共设施行为,未在规定时间侦破达3起(件)的,县城乡环境治理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;限期整改不力的,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;破坏公共设施情节严重,未限期侦破的,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电视公开道歉。

 

 
文章来源:达州市政府网   作者:   更新时间:2009-08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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